2024年5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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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协未保委主持个案研究会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5日作者:王仲春 刘艳军 吴文玮

  2006年11月21日下午,湖北省律协未保会、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副主任李春生律师组织了十五名专职律师在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对两起校园学生跳楼自杀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会上,廖满堂秘书长首先介绍了大冶一中学生丁某跳楼自杀一案的基本情况。丁某,男,16岁,2005年考入大冶一中实验班,于2006年6月29日跳楼自杀。听完廖秘书长的介绍后,律师们围绕老师周某的行为与丁某跳楼自杀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部分律师认为,周某主观上没有侮辱丁某人格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丁某的行为,因此,丁某死亡的结果与周某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随后,律师们还就汉川某学生跳楼自杀案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了统一意见。